建国后多妻的怎么处理
作者:东京食尸鬼
更新时间:2023-01-28 0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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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而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一直都是推行一夫多妻制度,直至民国元年,晚清政府被遭受新发展理念改革人士打倒以后,民国才明确规定推行一夫一妻制度。
建国以后多妻的如何处理
1950年《婚姻法》确立“一夫一妻”规章制度,但对于之前就已经存有的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表述要求:
在释放之前就已经所形成的一夫多妻,假如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未明确提出离婚的,他们的感情关联应给予维持。
亦如,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书记古大存在《宣传策划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写到:
婚姻法实施前重婚罪、纳妾是旧时代遗留的难题,是不是离婚,需看女性(妻、妾)规定来确定,我们不应该逼迫其离大或者离小。假如女性一方规定离婚时应该马上准许,并照料其离婚支配权。假如女性并没有这种要求,就仍应该让她们维持原先一同生活关联。
可事实上在之后的历年来政治运动中,一夫多妻家中都能被增加各种压力,规定只留一个,乃至鼓励姨太太出去告发丈夫和大老婆,因此许多家庭都瓦解了。但一直还有一些一夫多妻(换句话说一夫一妻多妾)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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