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股息红利税(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怎么扣)
作者:马军生 博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证监会公告第78号)
公告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除。
一、个人获得全国股转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78号的出台,延续了之前的政策规定。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额;持有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股息所得暂减50%计入应纳税额;上述收入适用20%的税率计税。
简而言之:持仓1个月(含)以内,20%;1个月到1年,10%;一年以上,免征。
对于上市前的老股东,基本上可以满足一年以上的持仓期限。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股票的未上市公共公司;持仓期限是指个人取得上市公司个股之日起至股票转让交付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
二、个人取得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的具体缴纳方式?
答: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在股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未转让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个人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个人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并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间接持股的自然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规范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分红、分红的纳税难题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分红、分红,不纳入公司收入。相反,他们应该独立作为投资者获取利息、分红和分红的个人收入,并根据“利息、分红和分红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关于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适用于个人和证券基金,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主体。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至于合伙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湖北省的答复是“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复中,湖北省局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规范通知》(国税函)〔2001〕84)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分回利息或者股息或者红利,不包括在公司收入中,而应当独立作为投资者获得利息、股息和红利。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以合伙企业名义返还利息、股息、股息的,按照《通知》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股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过去的2017年,广州地方税收的回复认为,差异化税收政策也可以适用于这种间接持股,但这只是对征管实践的一种理解,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均为自然人),我公司投资了一家新的第三董事会企业,持有期超过一年。目前,新的第三董事会公司必须将未分配的利润转换为股本。我们的投资者能按照上述政策享受减税吗?
答:1、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入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批》(粤地税函[2005]No.345):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转入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股息、股息,股东利用股息、股息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由个人股东分配并再投资公司(转增注册资本)。
二、据《财政部》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政策)〔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执行48号)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个股获得的股息红利,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独立作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财税规定缴纳〔2015〕101号规定,应纳税额根据持仓时间长短确定。
4、对于股权转让系统限售股的法人股东,是否享受差异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新三板已上市公司个股,无区别上市前后取得,是否限售,均适用。
这与a股上市公司不同。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法人股东股息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非限售股股息适用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限售股、先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原STAQ为个人和证券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NET系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五年到期后还会继续吗?
答:78公告提到,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起,上市公司、两家网络公司、退市公司发放股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股息收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到期后,政策是否会继续,到时再说。
6、目前,公司账户中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能否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再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
A:这个想法可以有。如果公司现在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上市后的现金分红,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如果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第三董事会上市,首先面临股份制改造,股票改革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净资产折扣,未分配利润项目折扣资本公积或股本项目(折扣股本项目,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折扣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纳税,征收管理实践不同),因为股票改革,未分配利润不能保留,因此,股票改革前未分配利润,不能享受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多元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如果公司有资本市场规划,可以考虑尽快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及时使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股息红利。毕竟,政策是有变量的,没有人知道这个优惠政策是否会在五年后实施。
扩展阅读
(2)港股通红利税高达20%,直接香港开户H股只有10%的红利税,红筹股和很多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等地的民营企业比如宝龙地产等都是免收红利税的,港股本地股也免收红利税。
2015年版股息红利差别税制度实施已经七八年了。很多学者提出要全面取消股息红利税,主要的理由是重复收税。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缴纳所得税理所当然,但对股息红利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征税,不仅违背了股票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实操上也非常不合理,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套用一句流行的话说,这种制度设计不是蠢就是坏,应尽快取消。
其四是降低印花税,取消红利税,通过降低股票的交易成本,取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征税,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获得感。尤其是红利税,在股市除息机制面前,直接导致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而出现亏损,不仅导致中小投资者获得感的打折,更是对价值投资的扭曲。
随后几天中国重汽上涨到元后,又来阴跌漫长路[笑哭][笑哭][笑哭]7月4日这天我翻看了我的交易记录发现中国重汽股息红利税补缴222元股息红利税化处理资金下帐(注:持股不满1年期卖出都要补缴)
谈到股息分红,投资人还需要注意,上市公司的分红预案中有两个字“含税”,也就是说这个派息金额中,包含股息红利税。
对于做T的朋友来说根本不用在意红利税,因为实在微不足道。咱们的大A除了银行股的股息率高一点外其它上市公司要么不分红,要么分红金额与股价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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