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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商品代销平台)

内容摘要上述的3条迹象,实际上说的就是一件事:受托方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受托方的身份是代理人。甲、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表所示:总结企业作为委托方,需要判断受托方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前言

各位朋友,大家好!

还记得大家在这里【

新收入准则 | 在某一时间点履行履约义务

】这篇文章挖坑了吗?

商品代销(商品代销平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来谈谈“售后托管产品”的兄弟“委托代销安排”。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十项。

什么是委托代销安排?

委托代销安排: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客户向终端客户销售产品。

在这种安排下,企业需要评估受托人在公司转让货物时是否有权控制货物。

如果没有商品的控制权,公司此时不应确认收入。

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受托人销售商品时确定;产品销售后,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简单概述是,公司向中间商销售产品时,无法确认收入。只有当中间商向终端用户销售产品时,才能确认收入。

你觉得上面的内容有点眼熟吗?

是的,在【

新收入准则 | 主要负责人VS代理人VS代理人

】类似的表达也发生在这个内容中。

事实上,委托代销安排是代理内容的延伸。

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

说明委托代销安排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01 公司有权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或控制产品。

02 企业可以要求将委托代销的产品退还或者销售给其他方。

03 虽然受托人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对这些产品不承担无条件支付的责任。

以上三个迹象实际上是一件事:

受托人在将产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对产品没有控制权,

受托方

的身份是

代理人

案例

本文的理论部分比较简单,我们主要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1000件A产品,A产品已传出,每件成本70元。

合同规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应按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在A产品销售之前,B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支付货款。除非这些产品在B公司储存期间损坏或丢失,否则B公司的责任。

B公司不承担承销责任,未销售的A产品必须退还给A公司。同时,A公司也有权要求取回A产品或销售给其他用户。

B公司实际销售1000件,总价10万元,账户已收到,B公司立即向A公司出具分销清单并支付货款。

假设不考虑税费和其他因素。

想想:A、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描述,很容易推断这是一种委托代销安排,乙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

甲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商品代销(商品代销平台)

总结

作为委托人,公司需要判断受托人的身份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公司转让商品时是否可以控制产品。

如果受托人无法获得产品控制权,则表示其身份仅为代理人,需要等到受托人向终端用户销售产品后,客户才会检查收入。

如果受托人能够获得产品控制权,当控制权转移给受托人时,委托人的销售合同已经完成,收入可以核对。

扩展阅读

6、: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代销清单:借: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账户解释账户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是两个相互对应的账户,性质分别类似资产和负债。表外帐户,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代销商品款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所对应的那部分货款,但因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以不能并入应付账款。图示受托代销商品——对方单位代销商品销售退回收到代销库存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对方单位代销商品价值销售时转应付退回库存受托代销商品价值图示受托代销商品——对方单位代销商品款——对方单位。

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为转移至受托方,不确认为存货。在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消,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同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不影响存货金额。

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代销:系公司与代销商签订委托代销协议,由代销商在商品交付顾客时统一向顾客收取全部款项,公司于约定结算期(一般为次月)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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