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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大变化,鼓励“多缴多得”!

2023年起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大变化,鼓励“多缴多得”!

11月28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实施意见》,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何德孝说,这主要是因为这部分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基本没有积累,反映了党和政府对老年被保险人的关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等级和最高缴费等级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调整后,缴费标准个等级。此外,对于贫困人口、生活津贴对象、极端贫困人口等贫困人口和严重残疾人,政府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支付水平,并支付给他们。

具体政策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8〕99号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底线、编织密网、建设机制和全面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确、保障适中、可持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收益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展〔2014〕经省委、省政府同意,18号)精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包容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让被保险居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的有效原则。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长缴。

(3)明确融资权利和责任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被保险居民的责任,建立明确的融资模式。

(四)保障水平适中的原则。保障水平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集体和个人的负担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并全额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的所有存储金额除以计算和发行系数。通过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全省65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2.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被保险居民,增加年限基本养老金。自2008年我省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累计支付15年,每年支付一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每月基本养老金1元,随养老金。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年限的基本养老金年限。

3.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前参加保险,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省财政部,考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价格变化、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及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计划,报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报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等级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支付能力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水平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原则上,最高支付等级标准不得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支付。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等级和最高缴费等级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取消部分缴费等级,增加部分缴费等级。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个人自主选择缴费等级,多付多得。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个人支付标准提高和地方财政状况,及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支付政府补贴执行以下最低标准:支付200元补贴35元,支付300元补贴40元,支付500元补贴60元,支付700元补贴80元,支付100元,支付1500元140元,支付2000元180元,支付3000元220元,支付4000元260元,支付5000元300元。

2.被保险人当年未缴费,再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被保险人的缴费给予补贴和补贴。

(五)特殊群体的缴费等级及补贴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通知(晋人社厅发布)〔2017〕96)精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生活津贴对象、极端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等级,政府将为其缴纳最低养老保险费。

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独立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费等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六)鼓励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市县建立丧葬补贴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和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丧葬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七)资金来源

1、省政府提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县政府提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补贴。

2、老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年基本养老金、缴费补贴、为特殊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丧葬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和规定由市制定。

(八)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48)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地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2)加强部门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尽力,做好财政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和调整,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处理服务等工作。

(3)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政策,切实宣传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让被保险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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