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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蕲春县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产业园,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2015〕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征发〔2016〕6号)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籍迁移政策。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公平分享。坚持以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3.统筹规划,有机融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市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潜力,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

4.积极创新,质量效益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着力破除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障碍,推动常住人口市民化从追求规模速度向提高质量转变。

(3)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5%,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努力实现1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口在城镇落户。

第二,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人民政府驻地城镇和其他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落户限制。实施账户迁移 零门槛 。

1.就业和安置 零门槛 。在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并办理了我县居住证的人员,自愿申请来我县定居。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或母亲),可在我县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2.依靠和解 零门槛 。县居民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父、继父或母亲)等直系亲属投靠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投靠登记。

3.投资兴办产业落户 零门槛 。在本县投资兴办产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落户 零门槛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县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同时在本县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或在珲春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待业、失业、无法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登记落户或回原籍,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其落户。

5.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零门槛 。自愿在本县落户的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可凭退伍军人相关手续、稳定住所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申请在本县登记落户,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其落户。

(二)全面解决无常住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6号),依法依规, 做好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政策外生育或非婚生育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实际收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 因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死亡且农村户口被注销的,失去户口或户口迁移证已过期的,在本县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

(3)规范农村落户条件。

1.县城和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户籍迁移。根据规划发展情况,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城中村和区域,有序引导农村居民户籍迁移。

2.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户籍迁移。对申请搬迁具有合法产权、实际承包土地经营的原农业户口人员,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原则上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以及衍生的自理粮食户口等户籍类型,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紧密结合和整体推进。

(二)全面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居住证服务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落实居住证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改进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标准,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管理措施。到2017年,与各省市同步完成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整合各部门各地区信息资源,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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