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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民间贷款(禹州市农村信用社)

禹州民间贷款(禹州市农村信用社)

禹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首先是进一步促进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着力加强产业扶贫,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一批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实现稳定脱贫。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按照 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 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户是指禹州市行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企业,是指禹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规范、产业配套、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市长为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扶贫的副市长为副领导。禹州市金融扶贫领导,成员为市法院、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人民银行、许昌银监分局禹州监管办、市农林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行政主管人员及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下设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市政府分管扶贫的副市长兼任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兼任市金融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许昌银监分局禹州监管办、合作银行副主任。

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市贫困人口和贫困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合作银行启动贷款流程,监督合作银行按完成时限完成贷款流程,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村镇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指导全市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监督完善共享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审核和确认;负责处置全市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等相关工作;对全市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贷款投诉和回复。

第五条乡镇政府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由乡镇政府负责人牵头,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乡镇金融服务站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贫困企业的贷款申请等金融服务需求,并及时上传至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整理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市金融扶贫办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第六条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由村支书负责,由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 两个委员会 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和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金融服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农户的贷款申请及其金融服务需求,并及时上传至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本村农民基本信息,建立农民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市、乡两级金融扶贫机构组织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出资设立市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 城市风险补偿 )。城市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扶贫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与市政府合作银行签订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由市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按照50%的风险比例各自承担信贷风险。

第八条合作银行将风险补偿金额度放大到全市额度的10倍,对有贷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和贫困企业给予全部帮扶和贷款,鼓励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农业再贷款降低扶贫贷款成本。

第九条市风险补偿基金应当符合 公开、全面管理、加强监督 原则、实施 专人管理、专账存放、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是全市风险补偿管理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管理、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市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当借款人逾期贷款时,市政府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风险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向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补偿责任通知书,经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批准后,从市专项风险补偿账户划转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偿还贷款本息,并向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资金扣款函。

第十三条回收资金扣除回收成本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返还至市风险补偿专项账户。回收资金不足以支付回收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合作期限届满未续签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应补偿费用和追偿费用后的市级风险补偿金无贷款余额返还至市级财政专户。已发生贷款的市级风险补偿基金,应在借款人还款后按比例逐月返还至财政专户,直至还清。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熔断机制。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乡镇和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行政村,合作银行暂停贷款发放;还清后,不良率降到3%以下,就恢复贷款。

第四章准入条件和扶贫模式

第十六条扶贫小额信贷准入条件:

(1) ;账户贷款 贫困家庭的准入条件

1.信用评价A级以上的贫困户。

2.禹州市从事主导产业项目的贫困户。

3.有18岁的家庭成员——mdash;60岁以上贫困人口的贫困户。

4.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家庭和企业使用 贫困家庭的准入条件

1.家中有18至60岁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家庭。

2.借款人与贫困企业签订协议的贫困户(与借款人一致)。

3.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3)贫困企业的准入条件

经两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有贫困企业银行的企业可以进入,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贷款用于发展禹州市主导产业,与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

2.市财政扶贫企业库中的贫困企业。

3.有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作为贷款担保的贫困企业。

4.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 公司里有贫困户 贫困家庭在底层 加公司基数带贫困户 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动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采取多种方式把贫困发挥出来,合作经营,股份分红,合同农业等。达到带贫的效果。

家庭和企业使用 企业贷款带来贫困 贫困户自愿选择一种模式,不能复读。鼓励发展 家庭和企业使用 扶贫模式。

(1) ;家庭和企业使用

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以合作入股形式由贫困企业使用的,由贫困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协议,确定扶贫目标。采取合作形式的,贫困户每年的保障收入应不低于贫困户投入资金总额的10%。以股份形式投资的,按照当年利润分红,分红金额在10%以上10%以下;超过10%的,按实际利润分红。贫困户的收入会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贫困企业将收入通过合作银行直接支付到贫困户提供的一卡通(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

(2) ;企业贷款带来贫困

原则上,贫困企业每贷款6万元,带动1户低收入贫困户或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五保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贫困户年保障收入不低于3000元(贫困企业不少于10家,贫困专业合作社不少于5家)。 企业贷款带来贫困 扶贫贷款由企业偿还,严禁将风险转嫁给贫困户。

第十八条贫困企业应当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劳务价格按照当地标准协商解决。

第五章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九条每户贫困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

第二十条企业贷款原则上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农民合作社贷款原则上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在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贫困户贷款由贫困企业使用的,贫困企业使用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贫困户不超过1000户)。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随贷随用,按管理流程循环使用。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特困户贷款申请流程:

贫困户自愿申请 mdash mdash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 mdash mdash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计 mdash mdash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公示 mdash mdash推荐给批量合作银行。

验收后,合作银行按照自己规定的程序运作,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二十四条特困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贫困企业自愿申请 mdash mdash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 mdash mdash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计 mdash mdash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公示 mdash mdash乡政府负责签约 乡镇政府、合作银行、贫困企业、贫困户 四方协议 mdash mdash推荐给合作银行。

验收合格后,合作银行按自身规定程序运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企业发放贷款,参与机构共同实施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 家庭和企业使用 贫困企业需以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为其贷款向贫困户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协议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计。合作银行对推荐的贫困户和贫困企业提出贷款受理意见,并将受理结果报送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经审查,合作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者发放贷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家庭和企业使用 贫困户签订委托支付申请书,资金委托给贫困企业,确保资金按约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贷款情况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贷款贴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贫困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的浮动幅度确定,贫困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按年利率2%贴息。贴息资金从扶贫专项资金中拨付。已享受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帮助其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贷款贴息方式:

(一)对贫困户的贷款,采取 直接财政补贴 打折的方式。

(2)对贫困企业的贷款应视为 先付后付,月息年折 打折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贴现程序:

(A)针对贫困家庭的小额信贷贴息方案

1.合作银行与贫困户签订《财政贴息通知书》,贫困户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贫困户不再支付利息。

2.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汇总当月贫困户贷款贴息账户,签字盖章后,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后市财务部于每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银行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贫困户贷款产生的利息。

(二)对贫困企业贷款的贴现程序

支付贴息资金。贫困企业还本付息后,由乡镇级金融扶贫服务站确认履行扶贫协议,并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贫困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对市级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风险补偿专户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合作银行每月向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发送专项风险补偿账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四条公告制度

1. 家庭和企业使用 企业贷款带来贫困 贫困户应采用 四议两公开 及时选择并公示贫困户,公示日期不得少于7天。

2.贴息资金的分配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十五条市扶贫部门应当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款主体资格预审,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金融机构防控贷款风险。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补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当对所提供扶贫贷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合作银行、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项目市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了解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和持续经营情况。

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部门发现贫困户或贫困企业未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及时给予警告,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违规,合作银行有权要求贫困户或贫困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一并收缴。

第四十条通报批评,不执行扶贫协议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合作银行未经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批准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一切责任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二条奖励措施

(1)贫困户:对按用途使用、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含本息,下同)的诚实守信农户,给予必要的激励,增强其守信意识。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对守信者给予相应激励,即贷款按要求使用并按时归还后,主办银行将提高其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利率;政府有关部门给他们 用户 等荣誉称号。

(2)行政村:本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管理好,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贷款回收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本村当年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下的,奖励本村 信用 荣誉称号。

(3)乡镇: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管理好,各行政村农户信用贷款支持好,贷款回收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当年本乡镇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的,奖励给本乡镇 信用乡镇 荣誉称号。

(4)扶贫企业:对扶贫效果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将在企业发展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资金和荣誉奖励。金融机构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十三条纪律措施

(1)贫困户:对失信的贫困户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促进其信用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1.贫困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将降低其信用等级,在信贷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处罚。,并降低甚至取消其信用等级。同时,以下类型农户可暂停其授信额度:(1)未及时还款,贷款逾期超过70天,或有3次累计逾期记录超过30天的;(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或者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3)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4)发生以借款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和刑事复核程序;(五)不配合主办金融机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的。

2.将失信人列入黑名单,评价为 老赖家居 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供信贷。

3.5年内不再享受市、乡镇发放的各类政府补贴。

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减农业补贴和其他资金以偿还其贷款。

(2)行政村:当全村不良贷款率超过5%时,市内各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本村所有农户发放新增信贷,乡镇政府对该村 佣金 责任。

(3)乡镇:当镇区行政村不良贷款率超过30%且超过3%时,全市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向镇区所有农户发放新增信贷;同时,对乡镇党政一把手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通报。

(四)贫困企业:对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由市政府牵头采取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进行追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五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提供信贷,不再享受政府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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