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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市落户政策:哪几类人可落户?怎么办理?(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最新南京市落户政策:哪几类人可落户?怎么办理?(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2017年2月1日,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结算实施办法》。从3月1日起,南京开始接受积分结算申请。事实上,很多人都有资格直接结算!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6号郑宁规字[20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市直属单位:

现印发《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请认真遵守。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本文公开发表)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深入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符合积分结算条件和规定分数的,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国家和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组织部门申请户籍,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干部转业安置在本市的;

(2)被聘为江苏省大学生村官,在本市工作;

(三)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B证或《南京市人才居住证》,在本市工作或创业;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工作或创业;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生在本市工作或创业;

(七)取得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8)35岁以下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学士学位或大专学位的毕业生,在本市工作或创业。大学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大学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本市按就业政策就业或创业的毕业生,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9)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下,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在本市就业或创业35岁以下的人员;

(十一)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款、3、4、5、在11种情况下,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定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大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本是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5)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住房安全面积;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7)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有城市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市住房保障面积;

(八)本市高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已办理户籍,从大学生集体户籍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镇定居的;

(十)原户籍为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籍的;

(十一)原户籍部门注销刑满释放人员户籍的城市居民,申请恢复户籍;

(12)原户籍为本市居民,但因简政放权、边境支持、支持三线建设等原因,户籍迁入其他地方。目前,该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信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归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市城镇申请户口,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入伍的士兵,退出部队;

(二)非本市士兵符合南京市安置条件的;

(三)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在南京;

(4)南京无军籍退休退休职工。

第三种情况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定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市城镇申请户口,并向有关军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现役军人家属随军;

(2)驻宁部队女军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在南京定居并由用人单位聘用的退役运动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城镇,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本市定居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华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农村,并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2)父母依赖成人子女,子女有城市农村家庭户籍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市无合法稳定住所,已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有本市农村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四)原户籍部门在本市农村,现户籍在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集体户或学生或毕业生;

(5)曾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市农村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承包地的,流动人口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其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定居;

(六)本市农村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恢复户籍;

(七)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的,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本市农村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在前款第七项情况下,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受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被收容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收容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归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公安部门可以申请本市农村居住登记。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避难方式迁入户口的,应当征得户主、避难人和合法稳定住所(合法使用住所)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登记备案的购买、自建、继承、赠与的住宅产权房和租赁房屋,但不包括租赁的私人房屋。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地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有合法职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辖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收入稳定,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评估机构对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估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新建商品房(含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交易记录已办理,符合《南京市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宁发)〔2004〕140)有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申请户口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宁发〔2004〕140)有关条件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产权证申请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南京市户籍登记暂行办法》(宁府发布〔2004〕140号)、《南京市户籍有序转移实施意见》(宁府发布〔2014〕257号)、《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意见》(宁府发布〔2014〕258)同时废除。本市其他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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