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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州省惠水县危房改造名单(2009年贵州省清镇市危房改造方案)

2023年贵州省惠水县危房改造名单(2009年贵州省清镇市危房改造方案)

2017年贵州省住房保障扶贫政策整理如下,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和国家住房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享有目标:

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以户为基准,由业主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农业户口并居住在当地的,是房屋产权人。

(2)属于2008年、2013年农村危房调查登记户。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中的任何一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1)经济适用房已建成。

(2)住宅难以拥堵,必须分户。

(3)经过改革的农民。

2.享有规范:

2015年,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楼平均补贴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一、二、三级危楼平均补贴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二、三级危楼平均补贴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一、二、三级危楼,户均补贴分别为83万元、70万元、65万元。

3.投标流程:

(1)调查登记的农村危房户申请,由业主自行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交。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应当核实申请人的问题,并在村务公开、村民聚居栏目公布调查报告。公示期满后,整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垦领导小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垦领导小组应当核对材料。并在乡(镇)政务栏、村务公开栏、村民居住点公示符合补贴要求的补贴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补贴标准。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农垦领导小组。

(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农垦领导小组总结各乡(镇)情况,审批有关材料,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居住区公布审批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质疑不成立的,批准为原农村危房改造目标。

4.基本政策: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危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则》等。

5.口译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0851-8536001。

二。农村危房改造(行政机关)

1.享有目标:

对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一般户一、二、三类危楼进行农村危房调查。

2.享有规范:

我省危房改造政府补贴标准(分类分级补贴):

(1)五保户一级危楼2.23万元/户,二级危楼0.85万元/户,三级危楼0.70万元/户。

(2)低收入户一级危楼2.23万元/户。贫困户一级危楼12300元/户。一般一级危楼0.83万元/户。

(3)低收入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类危楼0.7万元/户。

(4)低收入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楼0.65万元/户。

3.投标流程:

申请重建家庭 基层确定实际转换目标 rarrr村民民主评议 rarr发布消息。

4.基本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村通)〔2015〕163号)。

5.口译单位:

省财政厅;联系方式:0851-86892045。

三是民族建设

1.享有目标:

每年300万元适用于300户农村少数民族困难户建房。

2.享有规范:

10000元/户。

3.投标流程:

农民向村里申请,村里逐步向县级民族事务单位申请。

4.基本政策:

关于提前下发2015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住房补贴资产的通知(黔财农)〔2015〕377号)。

5.口译单位:

省人委电话:0851-86816916。

4.农村人民经批准搬迁,修复原宅基地耕作。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按当地适用税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享有规范:

耕地占用税不征收或减半征收。

2.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3.口译单位: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0851-8521781。

五、农村人民经批准在户籍所在地占用耕地自建住房的,按当地适用税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亲属、寡妇孤独人员、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区管辖县(市、区)、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困难居民,在指定土地标准内占用新房,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规定土地标准的部分减半。农村人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修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按当地适用税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人民因移民安置或者自然灾害缴纳耕地占用税确实困难。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自建住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规定标准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享有目标:

农村百姓。

2.享有规范:

或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基本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府)〔2010〕19号)第四条。

4.口译单位: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0851-8521781。

注:以上信息按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惠农政策选择》编制。政策适用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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