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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号)

海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付款等级通知

琼人社发[2017]225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提高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傅穹〔2014〕33号,以下简称 傅穹33号文件 )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增加政府缴费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5000元。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确定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3个档次。

二是根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自治县财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按6:4的比例分担。

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五保户、享受定期养老补贴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可以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市县要加强对政府支付的保费群体的动态管理。

三、政府应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得。

对于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自治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按6:4的比例分担。

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40元基础补助,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给予不低于1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整缴费档次的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信息资源应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网络将延伸到基层,实现省、市、县、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行政村。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

(此片自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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