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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机抽查,是指取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 持牌企业 )进行事后随机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事后的有序监管,实现抽查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持证企业接受随机抽查,被抽查的企业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随机抽查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随机抽查应当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 国家林业局农场总站 )实现。

国家林业局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条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现有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限和生产经营种类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和档案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实施包装、标识和广告宣传;(五)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六)是否有违法记录或者受处罚记录;(七)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抽查人员名录库。目录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农场站和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条检查员的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检查信息录入检查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建立许可企业名录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别从持证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组由两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其中一名检查员为国家林业局综合站检查员。抽取结果产生后7天内未进行检验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需要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对同一抽查对象就同一检查内容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参与随机抽查的相关人员应当对随机匹配结果信息保密。在实施考察前,随机配对的信息不向社会和随机抽取的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实施抽查前,向随机抽取的被检查对象发出《国家林业局随机抽查通知书》,并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对象。国家林业局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农场总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对象的3%。每年11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的抽查计划。

第十八条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者专项执法行动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九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不能取得签名盖章的,检查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当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二十条根据抽查需要,国家林业局农场总站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抽查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的抽查报告。经国家林业局园林站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领导审阅,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抽查结果应当抄送各有关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长普站应当建立持证企业高风险市场主体名单,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将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的企业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列入高风险市场主体名单,并在国家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布。列入这份名单的企业可以受到更大力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抽查过程中,抽查对象不配合的,应当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作。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检验人员抽样、检验或者检验种子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单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农场总站应当每年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机抽查档案。文件应包括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记录、抽查工作报告、声像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被抽查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农场总站申请复审。

第二十七条国家林业局苗圃总站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从书面审查检查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纠正。

结论不再受理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获证企业名录库、检查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样过程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园林总站另行颁布。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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