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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卢洛高速征地洛南县补偿标准)

洛南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卢洛高速征地洛南县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洛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罗征办发[2017]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洛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商政〔2012〕27号)和《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罗征办发〔2013〕145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 基本、广泛覆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原则;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担保对象的范围和确定程序

(一)保护对象。我县具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土地经政府批准征收后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未纳入保护范围和对象的。

1.用土地搬迁安置的(土地被征用后,收回土地进行调剂的);

2.出租或转租土地的人;

3.未经依法征用土地而失去土地的;

4.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5.按照兵役法参军后成为军官;

6.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7.土地被征用后,户口已迁到外地。

8.保护范围内的人正在服刑。

(3)确定保护对象的程序。

1 .凡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按规定申请身份认证;

2.村(社区)根据申请和征地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国土资源局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复核;

4.县国土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审核,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5.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根据县人社局认定的信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档案,加发基础养老金。

(四)享受保安人员提供的信息。

1.按户填写《被征地农民申报表》,附土地承包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户,村出具承包土地户数变动情况说明);

2.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提供承包土地面积信息;

3.国土资源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项目征地面积信息;

4.公安派出所提供征地时户籍人口证明;

5.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养老保险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增发基础养老金。额外的基本养老金与享受的养老金福利相叠加。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罗征办发〔2013〕145号文件,60-mdash;69岁40元,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70 mdash79岁45元,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80 mdash89岁50元,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每个9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将得到55元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县政府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

民办发〔2013〕145号文件发布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

四。筹资

根据罗征办发[2013]145号文件,征地增加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项目按每亩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收取社会保障费,收取的费用统一纳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

五、配送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为年满60周岁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基础养老金。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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