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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5、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2、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违约金。

  (4)赔偿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公司合并合同的普通条款有哪些

  公司合并合同是指合并双方就合并条件及合并程序达成的合意。合并合同是公司合并的基础和依据,在公司合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合并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

  1、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2、存续公司的新增股份、新设公司的股份情况。

  3、资本和公积金。

  4、公司董事的事项。

  5、公司职员事项。

  6、财产的交接与交接前财产的管理。

  7、合并程序及合并日期。

  8、合并合同的变更、解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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